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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法修正案 立院經委會通過

中央商情網/ 2012.05.0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012年5月7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修正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等人所提石油管理法第24條、36條修正條文。

值得注意的是,石油業者應儲備安全存油天數未來將有所調整,業者可從兩個版本中擇一;其一選擇從現行60日安全存油提高至90日,或選擇儲備60日的安全存油,但需同時支付政府儲油30日的代儲成本。

根據現行石油安全存量規定,石油業者應儲備相當於60日的安全存油,政府則運用石油基金儲存政府儲油30日;現行政府儲油部分,全數儲存於石油煉製業者的油槽,估計每年委託業者代儲費用約新台幣20億元。

這次立委所提石油管理法第24條修正重點,包括未來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儲備各項石油安全存量,應按其前3年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所占全國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的比率儲備90日安全存油。

不過第24條修正內容中,也開放業者可選擇維持現行儲備60日的安全存油,但需同時負擔政府30日安全存油的代儲成本。

經濟部官員表示,由於第一個版本,業者需要另外添購30日安全存油,成本較高,加上還需興建新的儲槽;但目前國內儲槽不足,興建新儲槽還需面臨環評問題。

依照成本效益來看,官員認為,業者應會傾向選擇第二版本,也就是義務負擔政府30日安全存油的代儲成本。

另外,石油管理法第36條石油基金用途部分,這次修正通過後,也對偏鄉地區油品運輸費用與差價補貼部分,擴大補助範圍,適用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

不過同條中新增但書,有關確切補助、補貼的對象、項目範圍及相關事項的作業辦法,還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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