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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本公司嚴正聲明:經濟部搶先法院認定SOGO經營權 違反法治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07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5/072.公司名稱: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太百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有效。經濟部不依法變更登記,反而准許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召開SOGO股東臨時會。完全不合法理!2.司法機關對太流股權究竟為一千萬元或40億一千萬元尚未確定前,行政機關於法院確定前,就認定增資有效或無效,甚至以行政處分造成經營權的變更,不僅逾權,也違反法治精神。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登記之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正進行行政訴訟審理中民事股權關係部分,遠東百貨亦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股東權存在之訴3.太流公司臨時管理人爭議性高,法院正審理其適法性與適任性,經濟部竟不等法院裁定即配合起舞!法官開庭時已經表明:法院判決未確定前,太流臨管人不應就太流公司股本為一千萬元或四十億一千萬,存有預設立場。但臨管人今天仍刊登大幅廣告,稱李恆隆為最大股東,藐視法官與偏袒李恆隆之行徑,令人匪夷所思。臨管人委任爭議當事人一方李恆隆所委任之律師李恬野,擔任太流公司之律師臨管人來函稱「經李恆隆先生協調」辦理移交之時間。臨時管理人之一之陳榮傳先生,受選任時為公立大學之法律系系主任,依法不得兼任其他職務,遭質疑後匆匆辭去系主任職務,但教育部已發函解釋教育人員不得兼任臨管人,才又匆匆請系務會議同意借調至私人企業擔任臨管人。不僅違法在先,也創下大學教授如此企圖任職私人企業高層之先例。6.因應措施:本公司暨關係企業將依法進行法律救濟程序,亦不排除請求損害賠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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