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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興勤電子揭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對101年1月1日開帳合併財務報表之影響

中央商情網/ 2012.05.07 00:00
日  期:2012年05月07日公司名稱:興勤電子(2428)主  旨:揭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對本公司101年1月1日開帳合併財務報表之影響發言人:何益盛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05/072.公司名稱: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證交所99.12.3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令辦理。6.因應措施:(1)董事會通過日期:101/05/07(2)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102/01/01(3)採用IFR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本公司轉換進度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進行,目前編製101年IFRS比較財務資訊中。(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兩者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及可能影響:本公司首次適用IFRSs之財務影響總計調減淨值新台幣43,572千元,其影響項目如下:A.短期可累積帶薪假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短期支薪假給付未有明文規定,通常於實際支付時入帳。轉換至IFRSs後,對於可累積支薪假給付,應於員工提供勞務而增加其未來應得之支薪假給付時認列費用。於轉換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因估列可累積之休假給付應付薪資(列入應付費用項下)增加11,319千元;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1,923千元;累積換算調整數減少141千元。保留盈餘減少9,396千元(扣除稅額影響數1,923千元後之淨額)。B.確定福利退休金計畫之精算損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所產生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加以攤銷並列入淨退休金成本。轉換至IFRSs後,由於不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之過渡規定,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相關影響數應一次認列並調整保留盈餘。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精算損益係採用緩衝區法按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攤銷認列於損益項下。轉換至IFRSs後,選擇確定福利計畫下之精算損益立即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於權益變動表認列入保留盈餘,後續期間不予重分類至損益。於轉換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因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之規定重新精算確定福利計畫,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調整減少預付退休金(帳列其他資產-其他18,452千元)及增加應計退休金負債12,439千元;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增加4,622千元;保留盈餘減少26,269千元(扣除稅額影響數4,622千元後之淨額)。C.以成本衡量金融資產依現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者,應列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轉換至IFRSs後,指定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或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權益工具投資,應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衡量。於轉換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金額為30,000千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調整增加20,185千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調整減少9,815千元。D.母公司未依持股比例認購之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而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及「長期股權投資」。轉換至IFRSs後,依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布之「我國採用IFRSs問答集」,不符合IFRSs規定或未涉及公司法及經濟部相關函令之資本公積項目,應於轉換日進行相關調整。本公司將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重分類至保留盈餘,調減資本公積641千元及調增保留盈餘641千元。E.遞延所得稅之互抵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同一納稅主體之流動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應互相抵銷,僅列示其淨額;非流動之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亦同。轉換至IFRSs後,企業有法定執行權利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與由同一稅捐機關課徵所得稅之同一納稅主體(或不同納稅主體,但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回收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為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有關者,始應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互抵。(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詳上述(4)之說明。(6)評價作業方式:除確定福利退休金計畫之精算損益係依退休金精算報告調整外,其餘係本公司自行評估。(7)會計師覆核意見內容: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江佳玲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茲摘錄如下:本會計師對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編製之前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8)上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係本公司及子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能因法令、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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