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4種保險契約 金消保護法不保障

台灣好新聞/ 2012.05.07 00:00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中將增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不過,地下保單及國內保險業海外機構在國外銷售的保單,都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內。

壽險業者表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規定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應明示清楚,因此,這次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增訂2項規定。

包括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的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有效保險契約,不包括下列4類契約:

第1是,未經我國法令許可的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的保險契約;第2是,國內壽險業的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的保險契約;第3是,保險商品的專設帳簿部分;第4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除此,這次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並增訂,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的處理方式及申訴的管道。重點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在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適當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