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警局少年隊長郭明雄指出,有的學生可能基於「義氣」,動手或動口凌虐別人,卻觸犯了妨害自由、傷害及公然侮辱等罪;以這起校園霸凌事件來看,將人打傷已觸犯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但因這3位涉嫌打人的學生未滿18歲,所犯的罪行,需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非直接依刑事訴訟法,必須在少年法庭依程序進行調查、審理,且就算對方撤回告訴了,少年法庭還是要依法處理。
這類傷害的霸凌事件,並不只是校規的記過處分而已,一般而言,少年法庭的裁處輕則訓誡或進行生活輔導,重則施以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仍會受到法律制裁。(記者湯世名、吳為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