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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可憫 理不通 法無據

自由時報/ 2012.05.05 00:00
記者唐在馨/特稿

台中市部份議員為了替市民「爭取最大的福利」,要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應溯及合併日起,於「情」固然可以接受,但於「法」恐怕無據,而論到「理」字,恐怕府、會都難辭失職之嫌。

正在修訂的拆遷補償條例,是擇其原縣、市各自優厚的部份,加以修正,所以議員為民請願、爭取福利,當然會希望所有合併後的市民,「拿到錢越多越好」,提出此訴求,可以接受。

但如果要論個「道理」,議會真的覺得市民的「福利」很重要,早在去年剛合併,就應該發揮議會監督的力量,要求市府早早送出這個法案,而不是任由「一市兩制」的過渡期拖到現在,才說要「溯及既往」。

而同樣的,這麼重要的一個自治條例,台中市府一年多來,卻坐視同樣是台中市民,有人建物被拆遷領到較高的補償,有人則權益受損吃悶虧,有沒有「行政怠惰」之嫌?

但在法上,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各界都在注目的「土地按市價徵收」條例,到現在都還沒有公佈內容,難道一旦公佈後,所有台灣的已徵收土地,都可以「溯及既往、按市價補足差額」?

如果上述案例是不可行,那台中市的拆遷補償可不可以溯及既往?答案恐怕已經是很清楚,這起爭議,於情可憫、於理不通,於法,則自然就無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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