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表示,士林官邸重劃區拆遷戶專案住宅,是當時北市府為了照顧拆遷戶,以便宜價格賣給這些特定對象。葉國一原本只有承購一戶的資格,卻利用人頭戶,製造出廿多戶的資格,以此手法詐騙北市府,故認為他涉嫌詐欺罪。
但因住宅尚未轉售成功,外界認為,檢方日後即使起訴,法院也會論以輕責。檢方針對此點表示,全案的人頭戶資金來源,以及人頭戶和葉家的關係,已蒐證一年多,證據十分充足,至於定罪的刑責則由法院認定。
檢方指出,葉國一找的人頭戶,都是親近的好友或是公司內信得過的幹部或員工。特殊的是,其中竟有一名科技業大老,該名大老和葉交情匪淺,他們之間有無對價關係,還是情義相挺?檢察官表示將約談釐清。
葉國一被控以人頭取得專案住宅,疑涉「炒房」。法界人士認為,他與炒房大咖「勇哥」黃勇義的犯罪手法、類型完全不同。黃是以人頭交易炒房逃稅;而葉的房子尚未脫手出售,目前只算「囤地」、「養地」,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尚待檢調釐清。
法界認為,黃勇義是利用大批親友當人頭,以低買高賣炒房牟取暴利,並藉此分散交易,目的是為了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逃漏稅,其手法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罪。
葉國一的炒房則與黃勇義有別。他被控利用人頭取得專案住宅配售權,是明知人頭沒有實際交易,卻將房子登記人頭名下,致公務員登載不實,涉嫌刑法二一四條的偽造文書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檢調另懷疑葉國一藉廿多名人頭,向台北市政府承購每坪十八萬五千元的專案住宅,事後明知地價每坪漲至五十萬,卻仍以十八萬五千元低價賣給兒子的「詮誠」公司,潛在獲利超過四億元,涉嫌詐欺。
但法界認為,詐欺構成要件是須「施用詐術」,檢調必須證明葉國一交易方式屬於詐術,才會構成犯罪。而且葉是依公告地價每坪十八萬五千元,向市府承購,市府並未遭受損失,初步看不出誰是本案的被害人?
另檢調質疑,葉明知地價每坪已漲至五十萬,以同價賣給兒子的公司,讓政府少收每坪卅二萬交易的稅金;但法界認為,交易價格是買賣雙方議定,此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仍待檢調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