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5/042.發生緣由:本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宜蘭分廠因水泥年使用量及操作天數超過許可證核定量10%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一項,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於101/05/04接獲宜蘭縣政府裁處書。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進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作業以符合規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