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信達期貨之「期貨業務合作顧問契約」草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1/05/04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信達期貨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1/06/01~102/05/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提供信達期貨有關下列各項期貨顧問諮詢服務:(一)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二)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三)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與教育訓練。(四)依甲、乙雙方之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應遵循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和要求,本契約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通過後進行正式簽約。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未來對公司財務、業務應有正面助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有助於業務推展及增加公司收入。9.其他應敘明事項:信達期貨為中金所全面結算會員之一,是信達證券全資子公司,信達證券由大陸財政部獨資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持股超過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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