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鞭炮炸傷友女兒 姨母判賠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新竹縣葉姓女子帶10歲的外甥去公園放鞭炮,男童放水煙鴦時,不慎擊傷葉女友人的10歲女兒,導致女童右眼重傷。最高法院判葉女需賠償新台幣123萬餘元,全案確定。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葉女於民國97年元宵節晚上,購買炮竹後帶著姪子前往新竹市南門街某公園內施放。

男童施放水煙鴦時,不慎擊傷女童右眼致重傷;女童父母親認為葉女疏於監督、管理男童,使當時年僅10歲的女童正值幼年就遭逢終生憾事,不僅求學、日常生活有許多不便,也曾遭他人取笑,將來求職更困難,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等費用。

葉女主張,男童當天未持水煙鴦投擲,又當天是元宵節,可能是其他放鞭炮的人炸傷女童眼睛。此外,她不是男童的法定代理人,事發時也不在場,自己無賠償責任。

刑事部分,葉女已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決有罪確定。

法院審理認為,葉女是當時在公園實際照顧男童的人,自應在男童施放鞭炮時全程陪同,就近監管照顧。葉女未全程在場陪同男童的過失行為,與女童右眼受重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是,法院認為女童父母也未全程在公園陪同女童,就近照顧,也有3/10的過失責任,法院扣除先前葉女已給付的新台幣20萬慰問金後,判葉要賠償123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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