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鴻:公告本公司有關「中國信託新總行大樓新建工程-主體工程」請求當事人合約不履行之賠償,一審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建字第122號2.事實發生日:101/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0年2月21日依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告,文件案號為100年度建字第122號,業經一審判決結果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4.處理過程:本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與事實不符,經與委任律師討論,認為本公司具充分法律理由,將續提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由律師提起上訴,積極依法求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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