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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陳主委裕璋親赴嘉義向業者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央社/ 2012.05.04 00:00
金管會陳主委裕璋親赴嘉義向業者說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504 17:51:09)評議中心與金融總會在非都會區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連續舉辦五場「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說明會」,於5月4日下午在嘉義市長青園演講廳圓滿完成首次下鄉系列活動,嘉義場次同樣出現爆滿情況,現場共計超過250位金融從業人員參加。

陳裕璋主委親自向金融服務業者說明金融監理與發展政策以及目前積極推動之兩岸特色金融業務,及以國人為主之理財平台業務外,並強調金融監理範疇涉60兆金融資產之消費者保護,金融海嘯後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已是國際趨勢,透過相關規定,可提昇金融業者服務品質,也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並提昇社會大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我國於100年12月30日施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其主要目的在確保金融消費者在購買各項理財商品時,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對待,並提昇金融服務業信譽,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達到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目的。其中相關主要措施為成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於101年1月2日起正式掛牌運作。

金管會李滿治處長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說明及重要條文如第八條廣告促銷、第九條適合度、第十條契約重要內容說明及風險揭露義務之主要重點加以解說以利業者遵循,並強調政府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為協助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發生糾紛時,能有一具法律規範效力、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以合理平衡金融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實質不對等。

評議中心林國全董事長就金保法中之評議機制及評議中心設立後之營運現況加以介紹,表示當金融糾紛產生時,金融消費者應先向該金融業申訴,若滿30天都沒有處理,或仍不滿意業者之答覆,即可轉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決定對業者具有一定拘束力,100萬元以下投資型商品及10萬元以下非投資型商品之賠付,消費者都能獲得保障,而且對消費者是免費的。金保法可讓民眾購買金融商品能獲得權益保障,評議中心是一具公信力的訴訟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並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來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市場的信心。

評議中心何聰賢總經理表示,該中心與金融總會合辦首次五場金保法下鄉系列說明會已圓滿結束,除有眾多金融業者及地方民眾熱情參加外,也感謝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公會與周邊單位協辦,以及保發中心、研訓院及證基會之協助執行。

訊息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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