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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群雷射: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項第四款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04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1/04/3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K LASER CHINA GROUP HOLDING CO.,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投資持股77.57% 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73296(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7484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331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079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7396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使子公司取得較低的資金成本借款, 以利其所需之營運週轉資金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3274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0740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子公司借款合約到期解除(2)日期:102年3月30日101年11月30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94659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2250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08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4.7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規定,背書保證最高限額係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之40%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之20%為限。2.依照本公司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集團公司背書保證責任總金額以不超過集團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40%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以不超過集團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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