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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鐘科技:補充說明本公司處分新北市板橋區和平路不動產簽訂合約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03 00:00
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不動產:新北市板橋區和平段1026地號/新北市板橋區和平段1986、1935、1936、1937、1938建號2.事實發生日:101/5/3~101/5/3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一)土地:1,183平方公尺,折合357.8575坪、每坪新台幣219,168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78,431仟元。(二)建物:3,804.02平方公尺,折合1,150.71坪,每坪新台幣9,184.67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0,569仟元(未稅)合計新台幣89,000仟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昌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為實質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原業務所屬資產專用性高,為避免資產價值持續降低,經考量時效性、整體處分價格及相關處分成本等因素決定之。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約新台幣10,252仟元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1.交付方式: 於 101年5月2日,由本公司現場點交予買方。2.付款條件:(1)簽約款:買方應於簽定本約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新台幣8,900,000元予本公司。(2)完稅款:買方應於雙方各自繳付應納稅款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新臺幣8,900,000予本公司。(3)交屋款:買方應於標的物過戶登記完成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新臺幣8,561,098元予本公司。(4)尾款:買方應於他項權利塗銷完成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新臺幣62,638,902元予本公司。3.契約限制條款:本契約標的已設定他項權利,本公司應於101年10月31日前塗銷完畢。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待該不動產解除他項權利設定後始收取尾款。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參考市場價格行情及專業估價機構估價結果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88,224仟元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王富生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字號:(91)台內估字第000078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0)中市地估字第000014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無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為降低虧損、充實營運資金及提升資產使用效益,處分與未來業務無關且經濟效益不彰之相關資產,避免公司資源持續流失。可大幅改善本公司之財務結構與獲利,集中資源致力發展電腦周邊產品,藉以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21.其他敘明事項:1.雙方於101年5月2日簽約,處分價格確定為新台幣89,000仟元2.補充說明「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之內容。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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