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機關發包工程,要求營造商投保營造綜合險及必要附加險,以備發生災損時,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這是世界通用模式。
依照工程會頒布的錯誤及缺失態樣,內容例如廠商提供的保險單或保險費收據係偽造、變造;營造商投保項目不符合契約約定範圍;保險公司保險單有附加保險事項,但營造商卻未繳納保險費;營造商對災損的自負額(保方免賠額度)偏高不合理;機關編列的保險費預算偏高不合理。
工程會表示,營造商如提供假保險費收據給機關,涉及以偽造的文件履約,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該等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3年,並可依契約約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終止或解除契約、向廠商求償。
媒體報導,保險公司長期配合營造商開立假發票,向政府詐領公共工程保險費,涉案時間長達20年;目前確定明台產險保險公司涉入,檢調正擴大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