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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創科技:補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0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27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15,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受領權:任職屆滿半年且績效經主管推薦董事長核可者:25%任職屆滿一年且績效經主管推薦董事長核可者:25%任職屆滿二年且績效經主管推薦董事長核可者:25%任職屆滿三年且績效經主管推薦董事長核可者:25%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普通股股票。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無論是否已達成既 得條件,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無論是否已達成既得條件,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自 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4)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契約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員工獲配股份之數量,由董事會核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不得超過申報發行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當年度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1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 15,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40,100,000 元(以101年4月25日收盤價新臺幣9.34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2年~10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5,456仟元、58,375仟元、20,431仟元及5,838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02年~105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 0.12元、0.13元、0.05 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二)除前項因受信託契約約定之限制外,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份,將於未達既得條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將提請股東常會同意,並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並全權辦理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其他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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