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5/022.公司名稱: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99/12/03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通過日期:101/05/02 二、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102/01/01為IFRSs開始採用日,101/1/1為 IFRSs轉換日。 三、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本公司IFRSs轉換進度係依轉換計劃 執行無誤。 四、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兩者可能產生之 重大差異及可能影響:本公司首次適用IFRSs之財務影響總計調減淨值新台幣 910,449千元,其影響項目如下: (單位:新台幣千元) (1)本公司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依民國100年7月7日修正前「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係以成本衡量並帳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權益工具無活絡 市場但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意即該權益工具之合理公允價值估計數區間 之變異性並非重大,或於區間內各種估計數之機率能合理評估,並用以估計公 允價值),應以公允價值衡量。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依民國100年12月22日 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並按該日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之差異調減 其他綜合損益$449,007。 (2)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資產 公平價值部分為應認列退休金負債之下限。惟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 「員工福利」並無此下限之規定,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將補列最低退休金 負債之分錄予以迴轉,調減應計退休金負債$68,868,遞延退休金成本 $40,753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85,308,並調增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 投資$58,173及少數股權$980。 (3)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於累積未休假獎金之認列並無明文規定,本公司係於實際 支付時認列相關費用。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規定,應於報導 期間結束日估列已累積未使用之累積未休假獎金費用。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 調減保留盈餘$60,572及少數股權$7,767,並調增應付費用$82,336及遞延 所得稅資產$13,997。 (4)本公司退休金精算損益,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採緩衝區法認列為當期淨 退休金成本。於轉換日本公司選擇於轉換日將與員工福利計畫有關之全部累計 精算損益一次認列於保留盈餘。並選擇以轉換日起各個會計期間推延決定之 金額,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第1 9 號「員工福利」第120A段(P)要求之確定福利 義務現值、計畫資產公允價值及計畫盈虧、以及經驗調整之資訊。本公司因此 於轉換日調減保留盈餘$450,423及少數股權$13,587,並調增應計退休金負債 $559,045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95,035。 (5)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於母子公司間交易產生之未實現損益相關之遞延所得稅 資產或負債應適用之稅率應採買方稅率或賣方稅率並無明文規定,本公司係採 賣方稅率計算之。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 號「所得稅」規定,於合併財務報 表中,暫時性差異係藉由比較合併財務報表中資產及負債之帳面金額與適當之 課稅基礎所決定,本公司之課稅基礎係參照集團內各個體之所得稅申報書所 決定,故於合併報表中,於考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適用之稅率時, 應採用買方稅率計算之。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及保留 盈餘$53,805。 (6)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惟可依法令 規定辦理重估價。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 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 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者無重估價之適用。本公司對在轉換日之前已依我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重估價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選擇以該重估價值作為 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將未實現重估增值$2,655,919予以轉列保留盈餘。 (7)本公司選擇於轉換日將國外營運機構所產生之累積換算差異數認定為零, 俟後產生之兌換差額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 號「匯率變動之影響」之規定 處理,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減累積換算差異數$1,081,867,並調增保留 盈餘$1,081,867。 (8)本公司之子公司於民國90 年底前持有本公司股票,於首次適用我國財務會計 準則第30 號公報時,係以當時子公司帳列投資本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業經以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作為認列庫藏股票之基礎。惟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 「金融工具:表達」規定,應以原始支付或收取之對價直接認列於權益減項。 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調減庫藏股$26,073,並調增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26,073。 (9)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投資比例發生 變動但未喪失重大影響,依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 淨值之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 「投資關聯企業」規定,股權投資增加應依取得投資處理,股權減少則依 處分投資處理並認列處分損益。本公司因此於轉換日將轉換日調減資本 公積$18,293及調增保留盈餘$15,183及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3,110。 (10)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依上述各點之轉換差異,本公司因此於 轉換日調減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112,834,少數股權$311及未分配盈餘 $125,155,並調增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12,632。 (11)依民國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如上述第(6) 點及第(7)點,本公司因選擇將上述差異轉入保留盈餘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計$$3,737,786。 五、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詳上述四之說明。 六、評價作業方式:外部退休金精算報告、外部專家之股權鑑價報告或本公司 自行評估。 七、會計師覆核意見內容:已洽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支秉鈞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茲摘錄如下:本會計師依據民國99年12月3日臺證治字第0990036471號函 規定,對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編製之前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 八、上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係本公司及子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金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能因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