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熒茂:代子公司公告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0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5/0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熒茂光電(徐州)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透過MILDEX ASIA CO.,LTD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5303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57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57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充實營運週轉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0409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00035.計息方式:美金參考利率+2%(美金參考利率:LIBOR六個月期利率之平均值)。6.還款之:(1)條件:於授信期限屆滿日一次清償或依提前清償方式清償。(2)日期:自本授信案首次動撥日起算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941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以上匯率以美金:新台幣=1:29.14 ; 以人民幣:新台幣=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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