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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沙卡里巴商場案 南市府與攤商僅為私法上關係

台灣好新聞/ 2012.05.02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市府2日針對新沙卡里巴經營爭議,強調依據法院判決結果,市府與攤商僅為私法上關係,並無安置之義務,但為照顧市民生活,市府已研擬安置計畫,協助媒介攤商到適當營業場所,盡最大的努力解決其可能面臨生活上的問題。

經營爭議至今19年的新沙卡里巴商場案,2日由副市長顏純左主持,並率法制處、工務局、教育局及經發局等相關局處對外說明處理進度之誠意。

市府法制處說,依歷年來法院相關判決,市府與新沙卡里巴攤商間並沒有免費使用的契約關係,市府亦不具補償之義務。新沙卡里巴用地為文小41和文中45,屬教育部學產基金用地,依據法院公證之民國82年10月4日沙卡里巴委員會攤商代表之承諾書內容,攤商願於海安路地下街工程全部完成後或該地上學校欲設立時,自行將所搭建於該土地之任何建物無條件拆除,如未自行拆除,願無條件交由市府拆除,絕無異議。

目前攤商期望於海安路地下街完工後能遷回的訴求,市府表示理解。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8號裁定,認定原台南市政府出租公有財產屬私法契約,並非公權力行使,法院同時認定海安路開闢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補償,原台南市政府並無提供其他土地安置原海安路所有權人使其設置商場之義務。所以,攤商就文小41及文中45土地之使用關係與市府間僅屬私法租賃關係,市府對攤商並無補償或賠償義務,亦無安置之義務,攤商並無繼續佔有及使用該土地之正當權源。

市府法制處指出,台南市政府自98年起對攤商請求支付使用補償金,除極少數案件目前仍訴訟中外,其餘皆已判決確定攤商應給付使用補償金。另外,98年教育部起訴主張原台南市政府自民國82年10月26日起至97年12月2日止就學產基金土地之使用,應給付教育部損害賠償及積欠租金,亦經100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本府應給付教育部3,027萬6,704元及利息。

法制處表示,中西區新南國小因校門口銜接運河「金華橋」施工,影響學童上下學交通動線,並有威脅市民交通安全之虞,遷校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目前於新沙卡里巴地上之新南國小新建工程因攤商反對而停工中,能否順利復工,攸關未來中西區、安平區數以萬計孩童就學權益。根據工務局實地勘查結果,新沙卡里巴商場原規劃攤位為557戶,145戶已退租,236戶閒置,176戶尚在營業使用;於98年至100年間連續3年持續繳納使用補償金者計88戶;在這557戶中,只有22戶為原海安路上之登記攤商戶,其中3戶持續繳納使用補償金,3戶中尚在營業者有2戶,其餘均非原海安路攤商。

經發局指出,近3年持續繳納使用補償金者計88戶,其中1戶於100年底申明退租,工務局於101年4月訪視商家87攤業種包括:百貨服飾(5攤)、飲食(15攤)、傳統零售市場(6攤)、其他(未營業、住家、倉庫、工作場所)(61攤)。市府為解決問題並照顧市民生活,由經發局協調距新沙卡里巴5公里內之市場,包括安平、保安、新興、復興、開元、沙卡里巴6個市場,可提供空鋪位共97攤,對於近3年均有繳納使用補償金之87戶攤商可全數安置,經發局將視攤商營業項目與距離便利性,全力協助介紹到適當的營業場所,以利後續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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