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福指出,他的父親黃清萬早在民國五十年就到仁愛鄉眉溪段二六五地號土地耕作,並在七十五年由前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核准使用,卻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土地被公所編為公共造產地,一直到九十一年黃家人為了方便耕作,向台電申請農用電力時,需要先申請設定耕作權,公所才表示該筆土地是公共造產地,是不能設定登記的。
黃春福與兒子為了爭回祖先耕作的土地,展開二次訴願並向監察院陳情,公所於九十四年將公共造產用地解編,黃春福父子原以為終於可以辦理土地耕作權登記拿回土地,公所卻又以土地另有張姓民眾申請與主張相關權利,土地有糾紛為由拒絕黃家的申請。
據了解,張姓民眾是在民國八十年才前來耕作,砍除公共造產林木種茶,遭公所依違反森林法究辦,並以判決書向公所申請土地耕作權登記,公所認為使用土地的兩家人時間點無法確定,認為有爭議未予核准。
黃春福指出,根據行政院原民會函釋,應該依照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也就是民國七十九年前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做為重要依據,他們早在民國五十年就有耕作居住事實,公所以土地「有爭議」不核准申請,實在太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