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
股東、員工與對外公開承銷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款係用於支付營建工程款及費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於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
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召開董事會決定實際發行價格及辦理增資
發行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計畫、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
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時,
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3)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價格,若因市場情形之變動,將依「承銷商會員輔
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