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控矚目案件定讞被告
針對外界質疑,判決定讞的大咖級被告一再落跑,修法曠日廢時,恐緩不濟急,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昨受訪時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若住居所不明、認定有逃亡之虞,可逕行拘提。
羅福助本月初傳出匿逃後,法務部檢察司即著手重新研議「有罪羈押」、「電子監控」等防逃條款來「亡羊補牢」,由於廿七日又傳出前立委江連福行蹤不明,法務部也邀集警調等單位研商,要求加強監控矚目案件定讞被告。
據了解,法務部已初擬修法草案,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中有關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另外,也希望在第四百六十九條增訂「受兩年以上徒刑之宣告,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得逕行拘提。」等規定。
擬採電子監控具保重罪被告
由於警調人力有限,法務部也考慮採取電子監控方式,來追蹤羈押具保的重罪被告,及法院判處一定刑期確定的被告,以防匿逃。此外,由於目前無法對判刑確定者實施監聽,法務部也研議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務部檢察司長朱坤茂昨受訪指出,針對終審宣告兩年以上徒刑,即可逕行拘提部分,將待部長核定後,做為修法建議,另外,也要求原案件移送單位要負責監控判刑定讞被告的行蹤,也會全面清查近期判決定讞的矚目案件被告動向。
不過,一名法務部官員私下表示,法務部多年來一直建議修法,但司法院大多以無罪推定,或罔顧人權為由拒絕,法律若不儘速修訂,大咖級被告匿逃問題永遠無法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