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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定型契約出爐 會員因病可終止退費

卡優新聞網/林惠琴 2012.04.28 00:00

現代人工作繁忙,難得抽空前往戶外活動,因此健身中心成為許多民眾舒展筋骨的去處。然而數年前爆發亞歷山大健身中心惡性倒閉事件,加上近年相關消費爭議有增無減,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今(27)日公布新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預計最快將於5月上路實施。

日前A小姐花費26萬元購買健身課程,不過後來氣胸發作無法上課,向業者要求退費卻遭到拒絕;B先生與健身中心的契約期限止於去(100)年,但今(101)年仍持續被扣錢,業者回覆未「主動」解約視同續約。根據消保處統計,去年類似的健身中心消費申訴案多達761件,今年至今已有213件,居服務類消費糾紛第8名。

對於健身中心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消保處審議通過體委會研擬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針對常見爭議修正相關規範。例如在終止契約與退費部分,若因重大傷害或疾病,而無法繼續使用健身中心,消費者可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且業者不得索取其他費用或賠償。

在契約到期通知部分,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健身中心契約多半是長期性,許多消費者容易忘記到期日,因而持續使用設備。新版契約規定,業者須於合約到期前1個月告知會員,否則不得視為續約並收取費用;假設未通知而自行視為續約並扣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最高可開罰新台幣20萬元。

在消費資訊部分,業者應公告預計招募的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實際場所總面積與最大容留人數等資訊,避免無限制招募會員而影響健身活動品質。除了揭示環境使用空間外,若服務或器材設備存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消費者催告後仍未改善,會員不只可終止契約,並可請求退費與違約金。

許多消費者常因仰慕特定教練、指導員而加入健身中心,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因此當教練、指導員離開健身中心時,會員可主張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得選擇終止健身契約。此外,凡於契約期間,均有權轉至其他營業分店;假使業者未事先告知轉「點」費用,一律不得額外收取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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