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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錯誤、言行瑕疵 政務官應辭職

中時電子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2012.04.27 00:00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明訂政務官辭職條件;若政務官決策錯誤、重大失誤、疏於監督、言行重大瑕疵或績效未達預期,無法實現政策承諾,並有具體事證者,應辭職負責。但考試院祕書長黃雅榜表示,政務人員因為錯誤決策等事件必須辭職負責,象徵意義較大,因為條文中並沒有規定必須由哪個單位來認定政務官是否有失職或是言行錯誤。

此外,昨天通過的政務三法中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政務人員若犯貪汙、內亂外患罪被起訴、求刑,在判決未確定前;或因違法失職,被移送公懲會,尚未議決前,退職酬勞金請求權將被暫時凍結,等確定判刑無罪後再回復。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政務三法,包括《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函請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黃雅榜強調,政務人員設置是因應政黨政治,任免是依政黨需求,所以政黨才有權決定其去留,最後裁判者就是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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