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九月間,就讀景文高中二年級的顏姓學生,因患有俗稱「玻璃娃娃」的成骨不全症,不僅行動不便,且輕微碰撞就會造成嚴重骨折。事發當天,由於體育課因雨改至地下室上課,班上的陳姓同學經顏生同意後單獨抱顏生下樓,卻因樓梯地板溼滑不慎使顏生摔傷。事發後,顏生沒有明顯外傷,但家長表示要自行送醫,不料當晚顏生就因顱內出血不治。
家長提告求償,地院認定陳同學、體育老師及校方都無故意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顏家不服上訴,二審卻以陳同學年滿十六歲、已具認知及判斷能力,改判陳同學賠償顏家一九二萬元,校方也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審「不能因熱心好意即免其責任」的判決,引發輿論一片撻伐。
在社會高度關注下,最高院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判決陳同學不須賠償,景文高中則須賠顏家一七五萬元,長達六年的司法訴訟才就此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