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重大差異:
A.營建收入之認列:轉換為IFRSs 後,公司於房地預售前已對建案開發完成規
劃及建築設計,且購屋者不論於開始建築前或建築中對建物主要結構均無權
參與設計或修改;且建造期間在建工程之風險並未移轉與購屋者,此類型合
約非屬工程合約,而係為產品銷售合約,應於房屋出售時始認列收入。
B.遞延推銷費用之認列:轉換為IFRSs 後,公司於房地預售前所發生之推銷費
用,依IFRSs 規範僅限於因銷售房地而支付之佣金支出,如其可直接歸屬某
一項合約且預期未來經濟效益將流入公司,則該增額支出予以遞延。
C.金融商品折現之認列:轉換為IFRSs 後,公司財務報表之金融商品,應以現
值作為入帳之基礎。
D.可轉換公司債之認列:轉換為IFRSs 後,公司依民國95年4月21日基秘字第1
10號函規定,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則轉換日應將該部分
差異認列為保留盈餘。(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針對可能產生重大之
會計差異,初步評估將使採用IFRSs之一0一年第一季之合併股東權益減少
4,465,516仟元、未提撥保留盈餘減少3,579,792仟元,主要係自採用IFRSs起
,本公司建案須採「全部完工法」之會計原則予以認列建案之收入、獲利 ,
惟本公司「何厝段、中原五、麻園四、國賓山莊、中原九、新板二、中原六、
龍中段二及副都心一」個案預計於民國102年6月前完工,故前述保留盈餘數
3,358,447仟元於民國102年06月30日將全數轉為已實現數。(6)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方法,並敘
明會計師複核意見內容:
A.評價作業方式:自行評估。
B.會計師複核意見:上述採用IFRSs後對首次轉換日合併財務報表重要項目可能
產生之影響金額,已洽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簡蒂暖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書,其複核意見內容摘錄如下:本會計師依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臺證治
字第○九九○○三六四七一號函令規定,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所
編製之前開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進行複核,並未發現前開資訊有重大違反之情事。(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上述依據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已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擬採用之會計政策,及依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擬選擇之會計政策編製,嗣後可
能因環境或狀況改變而變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