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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涉貪 擬沒收退職金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04.26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04.26 謝莉慧/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今(26)日審議通過政務三法草案,增訂政務人員涉貪污、內亂外患罪被起訴求刑者,就暫停申請退職酬勞金;若政務人員貪污被判刑確定,則喪失申領退職酬勞金的權利。

考試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簡稱政務三法草案),將於近期函請行政院,銜送立法院審議。政務三法曾在民國98年間送立院審議,雖然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但最後仍因屆期不連續而未完成立法程序。

今天所通過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也明訂,政務官決策錯誤、重大失誤、疏於監督、言行重大瑕疵或績效未達預期,無法實現政策承諾,並有具體事證者,應辭職負責。

而考試院會通過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政務人員若犯貪污、內亂外患被起訴、求刑,在判決未確定前;或因違法失職,被移送公懲會,尚未議決前,退職酬勞金請求權將被暫時凍結,若確定判刑無罪,將回復其請求權。相對地,如判刑確定,則喪失申領退職酬勞金的權利,不過,先前個人自提的儲金部分,仍可領回。

目前政務人員在職時,每個月按俸給總額12%費率提撥儲金,個人自提35%、機關公提65%,當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時,即可請領這份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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