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政務三法草案前於民國98年4月3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以下簡稱98年版),並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及朝野黨團協商竣事,惟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銓敘部爰將政務三法草案重新研議後函陳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係以98年版為基礎,並參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以及相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而修正,並經考試院於101年4月5日及4月12日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
黃秘書長指出,本次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相較於98年版,修正政務人員喪失申請、領受退職酬勞金等相關給與之情形,以及增訂涉案政務人員暫停申請、領受退職酬勞金等相關給與權利之規定,至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均僅酌作修正。
黃秘書長特別強調,本次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立法完成後,將使政務人員法制更臻完備。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