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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證所稅 自然人可盈虧互抵、1/2證交稅抵課、持股3年減半課徵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2.04.26 00:00

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今天於會中指示財政部以本院通過之法案,立即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外界充分溝通。而比較政院版本與早先財政部版本差異,在於放寬個人獲利400萬課徵門檻、法人回歸最低稅負制課徵門檻並由200萬降至50萬;個人並允許盈虧互抵、證交稅抵證所稅額度等細節;法人與自然人持股3年以上都有減半課徵優惠。

此次政院版本與財政部早先版本最大細節差異在於修正「所得稅法」條文第14條之2、修正條文第71條及第73條;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7條、第8條。

行政院新聞局長楊永明說明院會裁示,院會今審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維持股票交易所得稅負公平性,自明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比較政院版本與財政部差異。此次政院版本「所得稅法」部分修正6條,修正條文第14條之2:規範個人證券交易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包括當年度交易損失扣除及不足扣除數後延3年、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方式、扣除金額、稅率、成本之認定及計算方法等;修正條文第71條及第73條:個人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辦理申報之門檻金額,放寬獲利400萬課徵門檻、稅率15至20%;個人期所稅不課徵、證券投資所得允許盈虧互抵等。

政院版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則共修正8條,法人仍回歸最低稅賦制,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計算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由現行新臺幣200萬元條降為50萬元;修正條文第8條,門檻由200萬降至50萬,稅率10%升到12%至15%;修正條文第7條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於減除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以餘額半數為所得。

財政部長劉憶如則舉例說明個別投資人部分課稅可盈虧互抵、證交稅可抵證所稅方式。她說,如若繳交30萬證交稅,其中半數約15萬額度可抵證所稅;虧損個人可依虧損額度,3年累計虧損額度可於第4年申報扣抵等。

財政部長劉憶如今天下午預定將在財政部再召開記者會對外詳細說明,並將發布正式新聞稿說明政策細節與執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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