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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依法處理陸置入性行銷

中央社/ 2012.04.25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25日電)陸委會今天表示,大陸地方政府透過媒體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傳,如涉及違法,政府將依法處理,並對大陸方面未能正視台灣法令規定感到遺憾。

大陸國務院台灣辦公室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發言人范麗青在回答關於大陸廣告登台及置入性行銷一事提問時說,台灣有關方面應該多聽取台灣媒體的意見,「儘早修改不合時宜的規定」,以適應兩岸大交流新形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聯絡處處長盧長水對此表示,新聞自由是民主法治的根基,大陸地方政府透過媒體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政策宣傳,侵害新聞自由,如涉及違法,政府將依法處理。

他說,政府已多次透過管道向陸方傳達台灣相關法令規定,但未能受到正視,陸委會對此感到遺憾;他並呼籲兩岸交流要朝正常、健康方向發展,應相互尊重,回歸新聞自由運作常態。

陸委會昨天曾發布新聞稿表示,經法令許可輸入及往來的大陸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在台刊登廣告,自民國92年起已不須事先許可;但對於置入性行銷,陸委會重申「不能在台灣刊登的大陸廣告,也不能在台灣作置入性行銷」。  陸委會表示,絕對禁止台灣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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