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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蔘行賄案 高院更四審判刑

中央社/ 2012.04.2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電玩大亨周人蔘等人被控行賄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今天宣判,依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將周判刑2年7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

於民國81年間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許姓男子及當時在板橋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的洪姓男子,也因對周人蔘集團放水、洩密,分別被判處8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及1年徒刑。

由於許男目前停職中,洪姓男子目前仍是澎湖地檢署的優遇檢察官,因此法官於今天宣判後,已用最速件將判決送至法務部,告知許姓、洪姓男子被判刑一事。

根據判決指出,周人蔘於77年間起在台北市、縣(現改制為新北市)等地,開設多家電動遊樂場、電玩店等,範圍遍及台北市松山區、中山區、萬華區及台北縣三重市、林口鄉等,周並雇用多人分別擔任各家店的人頭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等。

周人蔘為避免電玩店遭警方查報、取締,與其他共犯謀議定期自各電玩店營業額內提撥一定比率的賄款,透過各管道向轄區的分局派出所、少年警察隊等打通關節,以行賄員警。

許姓檢察官明知所承辦的賭博案件與周人蔘有關,不但未沒收周人蔘所屬電玩店的機台,還濫用職權枉法不起訴處分,圖利周人蔘;洪姓主任檢察官經介紹認識周人蔘後,不但未予迴避,反而進而交往,甚至在83年間洩密警員要前往搜索的消息給周人蔘所屬的電玩店,使員警執行搜索時撲空,無功而返。

周人蔘除了更二審行賄部分被判免訴外,歷審都被判處有罪;高院更四審審酌周人蔘等人行賄眾多員警,惡性非輕,又是本案行賄犯行的首腦,其他共犯是因受雇而直接參與行賄,依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6年。

高院依96年減刑條例及部分被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聲請減刑後,周人蔘被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褫奪公權3年;高院審酌許男身為檢察官、洪男身為主任檢察官,卻故意對周人蔘集團放水、洩密,依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洪男被依公務員包庇他人以賭博為常業罪判處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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