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七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第七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均得享有認購本公司買回股份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顧問、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員工員工得認購股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或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評估,提報董事會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 公司經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4,200千股。二、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43%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台 灣 土 地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負責人:邱復生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該公司董事會於民國101年04月25日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間買回該公司股份4,2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11元至13元間,係落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所認為合宜之買回區間價格範圍內。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後對公司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現金流量狀況及財務結構並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