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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福助恐潛逃 法務部研議修改刑事訴訟法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04.25 00:00
前立委羅福助遭判刑4年確定,但至今下落不明,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表示將研議修法,防堵類似情事。法務部檢查司副司長林錦村今天(25日)表示,目前研議的修法方向包括在一定刑度以上,是否能在宣判後當庭羈押被告,或在定讞後立即發監執行。另外,若被告停止羈押,是否要施以電子監控設備,也是思考的方向。

遭判刑4年的前立委羅福助目前下落不明,檢警調展開24小時拘提,期限至今天上午11時。由於羅福助在時限內仍未現身,今天可能就會發布通緝。國民黨立委吳育昇25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時表示,羅福助事件可能演變成一種變相的「巧門」,以後遭判刑確定的受刑人若不願發監執行,法務部是否有因應作為?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表示,目前訴訟法規定,判決定讞的受刑人若當時未被羈押,應該先經傳喚,傳喚不到才能拘提;但若有事實認定受刑人沒有固定住居所或有逃亡事實,檢察官可逕行先簽發拘票。

林錦村認為,目前法律規範不完備,有些法制面問題必須檢討,法務部會儘速研擬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範,包括在一定刑度以上,是否能在宣判後當庭羈押被告,或在定讞後立即發監執行。他說:『(原音)那另外就是說,如果法官的宣判到一定刑度以上,有沒有可能在宣判的時候就當庭羈押,這個部分是目前在草擬的,但還在研議階段。那第二個部分是,判決定讞的案件,是不是有些定讞的案件之後,他的刑度譬如有期徒刑是判一定刑度以上,是不是馬上可以請他簽發拘票入監或發監執行,這當然是一個思考的方式。』

另外,林錦村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如果法院許可被告停止羈押時,是否要以電子監控設備監控被告,也是可以思考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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