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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依法禁止台媒配合大陸地方政府置入性行銷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2012.04.25 00:0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證實福建省長蘇樹林訪台宣傳一事有置入性行銷事實,昨晚間並發布新聞稿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以來經14次修正、大陸在台廣告辦法 也經修正;若媒體違法從事置入性行銷,政府必定依法處理,絕對禁止台灣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

陸委會指出,旺報發表社評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9年未曾修正可能成為兩岸後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時代交流的絆腳石 ,「該評論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

陸委會表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自民國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歷經14次修正。近4年 來針對大陸配偶權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大陸地區發 行幣券來台等問題,兩岸條例也已進行5次修正;且為推動陸配權益改革相關修正案能過關,陸委會同仁赴立法院超過58次,絕非該社評所指的「不願正視現實認真推動修法」。

陸委會說明,有關大陸地區在台刊登廣告規定民 國92年曾修正,經兩岸條例許可輸入往來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在台刊登廣告,程序上毋需先經 主管機關許可。

陸委會表示,目前除經濟部已開放8000多種項目得 輸入台灣的大陸物品可在台廣告外,對於經許可來台投 資的陸資企業廣告、兩岸海空運廣告、小三通客貨運廣 告、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委刊的旅遊廣告等,也可在 台刊登。

監察院對大陸各機構在台灣各平面媒體涉及置入性行銷糾正案中特別關切「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陸委會已積極研修大陸廣告管理辦法。

陸委會指出,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 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明確揭示「不能在台灣刊登的大陸廣告,也不能在台灣作置入性行銷」。陸委會也建置「大陸廣告規範資訊平台」與提供各機關認定「置入性行銷」參考資料。

陸委會強調,媒體違法從事置入性行銷, 政府必定依法處理,絕對禁止台灣媒體配合大陸地 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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