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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報稅

中央商情網/ 2012.04.24 00:00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012年4月24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的診所,診所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兼職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參酌行政院衛生署意見,補充解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解釋函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雙方的關係屬於僱傭關係。

換句話說,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不過,診所的負責醫師與其他辦理執業登記於診所的醫師,在相關法律及實務的認定上,不應以僱傭關係為限。診所內兼職醫師可依業務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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