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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帶走女兒 印籍媽媽勝訴

自由時報/ 2012.04.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印尼籍媽媽在丈夫往生不久產下龍鳳胎,因無法同時兼顧,先由小叔照顧女兒,並在女兒滿週歲時帶回屏東住處,卻被小叔擅自帶走多年,高雄高分院認為母女親情不能剝奪,又查無媽媽有不能撫養的情形,判決小叔敗訴。

92年12月底,印尼籍女子與鍾姓男子結婚,在隔年其夫往生後4個多月,生下1男1女雙胞胎,因無法同時照顧兩人,乃由小叔帶其女兒回高雄市三民區照顧。

女兒滿週歲後,鍾婦將其帶回屏東東港住處,卻又被小叔帶走,決定打官司要求歸還小孩。

鍾婦的小叔說,姪女滿月後,即由其撫養,並按時帶小孩至屏東與鍾婦見面,但姪女不願意與鍾家人相處。

法官指出,鍾女在叔叔照顧下,在校成績優異,但母女親情不可剝奪;又說,鍾婦與女兒近6年未共同生活,小孩難免抗拒會面,但不能就此剝奪或妨害鍾婦對小孩權利行使,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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