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女主張,聘書第9條約定「若服務未滿2年而離職,須賠償3個月薪資即96萬元」;98年3月至5月,林女每週固定不支薪見習3個月,已學清楚營業秘密,提告要求賠償違約金96萬元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768萬元。
士林地院認定,卓女未舉證林女獲取哪些營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部分判卓女敗訴。
卓女主張,聘書第9條約定「若服務未滿2年而離職,須賠償3個月薪資即96萬元」;98年3月至5月,林女每週固定不支薪見習3個月,已學清楚營業秘密,提告要求賠償違約金96萬元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768萬元。
士林地院認定,卓女未舉證林女獲取哪些營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部分判卓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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