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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濫權 私設刑堂 公審媒體

中時電子報/單厚之/特稿 2012.04.24 00:00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邀請NCC主委蘇蘅就「跨媒體併購的影響及處理原則」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這個動作,看似是立委關心國政,善盡監督的職責。但若深入探究其進行的方式,實為立法濫權,私設刑堂,公審媒體。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委員會僅有要求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的權力,所謂的「專案報告」根本沒有任何法律基礎,根本就是立委近年來違法濫權,新創出的名目。

NCC雖為獨立機關,應該依法獨立審查旺中併購案,不受外界的影響。但懾於立委諸公的淫威,即便於法不合,也只有乖乖出席。反正,立法院違法巧立名目,擴張質詢權,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更不只是針對少數部會。

但會議召委葉宜津不僅發函邀請蔡衍明,還邀請了數位反對旺中併購案的學者在委員會中發言,整件事在本質上卻又不同。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卻明訂,只有為了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各委員會才能依照憲法第六十七條舉行公聽會。

所以,交通委員會昨天行使的是立委的哪一種職權?質詢還是公聽?如果是質詢而不是公聽,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自然沒有邀請民間人士的道理;如果是公聽而非質詢,請問,院會交付的議案為何?

當然,憲法的確有得邀社會關係人員備詢的文字,但無論是相關法令的規定,或是實務的運作,在在都顯示,這些規範都是為了《職權行使法》中公聽的需要而來。否則交通委員會就直接發文要求蔡衍明備詢就好,何必還要拐個彎找NCC備詢?

昨天這場無以名之的委員會,雖然沒有公聽之名,但形式和進行方式上,確有公聽之實。既然如此,為何委員會邀請的學者專家,都是在報章雜誌上,早對此事有鮮明立場者,卻完全看不到任何另外一方的意見?

葉宜津委員「反共立場」一向鮮明,當初夫婿去上海復旦念EMBA也是為了「知己知彼」,而不是「通匪」。所以葉委員寧可遊走法律邊緣,也非要演這一齣戲。反正法律是立委自己訂的,註定不會有人追究立委違法失職。

但外界還是不禁要問,這樣一場違法在先,假監督之名,以國家資源行「私設刑堂、公審媒體」之實的會議,除了可能達到恫嚇NCC的效果之外,對於凝聚政策共識、提升國會立法品質、促進公民參與等正面的價值,到底能發揮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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