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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天生技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中央商情網/ 2012.04.23 00:00
日  期:2012年04月23日公司名稱:中天生技(4128)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言人:路孔明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23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或不名譽行為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30%。(2)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或不名譽行為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30%。(3)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或不名譽行為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40%。(二)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時,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與註銷,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規定之限制。並應於收回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情況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三)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繼承人可半數既得,其餘半數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與註銷。(四)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獲配人,其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五)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一般死亡、資遣及開除)及留職停薪: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或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與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二)獲配員工及其所得獲配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特殊技能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三)單一員工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不得超過本次申報發行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取得之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73,983,713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09%,三年費用化總數約計92,400千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各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約為新台幣0.20元、0.10元及0.04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設定、轉讓或贈與他人,亦不得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不得參與配股、配息。(三)與本公司普通股具相同之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有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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