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禾昌:本公司代表人陳財福先生獲悉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4.2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陳財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1639號2.事實發生日:101/04/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代表人陳財福先生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案件遭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經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均為陳財福先生等人無罪判決,再經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民國100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為有罪判決,與之前判決差異過大。經當事人上訴,現收到判決為最高法院撤銷該有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4.處理過程:依法配合審理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加強內部人個人訓練管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