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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說明印花稅節稅之方法

中央社/ 2012.04.2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423 11:06:1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舉凡書立銀錢收據、訂定契約都必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果訂約時,對方以支票支付,並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該分局指出,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賣方在收取分期款項時,在契約書上逐期蓋章註明收訖時,應由收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但所收受的款項,如果是以支票支付,賣方除了逐期蓋章註明收訖之外,只要加註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銀錢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

該分局並提醒大家,訂立承攬契約時,該契約上記載之工程造價如果內含營業稅,還可以按契約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金額貼用印花稅票。若訂立之契據包含2種以上之性質者(如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可採分別訂約之方式,亦可以節省稅負。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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