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賴幸媛上午赴立法院進行「政府對中國大陸各機關團體在台從事廣告活動之管理規範與執行裁罰情形」專案報告時指,政府針對監察院關切大陸廣告置入性行銷問題,參酌預算法第62條之1禁止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規定,去年底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她說,大陸廣告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不得在台廣告的事項及內容,都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對於媒體涉刊登違法大陸廣告或從事置入性行銷,賴幸媛表示,陸委會已經於3月30日發佈新聞稿再次強調「政府必定依法處理」。陸委會也已透過法令說明會,呼籲媒體應該強化自律。
此外,她指出,陸委會明天將再次邀集專家學者以及相關機關,研商「平面媒體涉及刊登違法大陸廣告或置入性行銷廣告事宜」會議,針對主管機關個案審認,持續提供協助。1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