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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代本公司之子公司兆豐證券(股)公司公告其子公司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遭香港證監會處以行政裁罰港幣四千二百萬元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4.2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4/232.公司名稱:兆豐證券(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發生緣由:99年3月30日香港證監會指控香港上市公司洪良國際招股文件誇大不實予以停牌,經調查後認定兆豐資本(亞洲)因擔任當時洪良國際香港上市案主辦承銷商之執行過程有缺失故進行裁罰。6.因應措施:(1)繳交罰款港幣四千二百萬元整(擔任洪良上市保薦人、承銷商及財務顧問所有收入。)(2)不排除向提供專業查核意見諮詢之機構或從業人員提起訴訟以進一步追究責任。(3)因國內已開放台商回台上市,兆豐資本(亞洲)在香港之投資銀行業務已停止敘作,故對該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4)兆豐證券100年度基於會計保守穩健原則已預先提列損失入帳,故對今年財務無重大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兆豐資本(亞洲)委任之律師事務所向證監會陳述的書面及電子檔案等相關證據顯示,兆豐資本(亞洲)已執行上市盡職調查等工作,且專業上亦需部分仰賴第三方律師及會計師等專家之意見,香港證監會調查結果亦未發現該公司有參與任何詐欺行為。(2)依香港證券商監理制度,香港業務之執行均由持有當地專業牌照的主管(Responsible Officer)負責,且據香港證監會之調查確認,並無證據顯示兆豐證券涉及其子公司兆豐資本(亞洲)之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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