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一名藍姓民眾去年四月上班途中,騎輕型機車行經台一線民雄鄉協同加油站前路段時,因輪胎壓到新舊柏油路的接縫處,因此摔倒受傷,導致脛骨骨折、右側第一掌骨關節骨折、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住院五十九天,認為是管理單位疏忽,未將路面填平還沒設警示設施,使騎士不及閃避而請求國賠。
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則抗辯指出,行車氣候良好、一般人應可發現路面人孔蓋,現場並無煞車痕且刮地痕離孔蓋有四點六公尺,顯示藍某車速過快,且路面孔蓋凹陷輕微不足以讓機車摔車。
昨嘉義地院判決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有管理責任,應該將路面填平,並在未施工前設置警示設施,且依現場機車刮地痕跟走向研判,凹陷坑洞已影響用路人安全,不過藍某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責任,判處國賠二十七萬九千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