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集會結社自由,人權報告指出,僅因集會遊行違反警察之命令解散做為處罰要件,不符合公約保障和平集會之權利;政府應持續加強推動相關修法,強化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之保障,改進方向包括: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放寬報備時限、限制行使命令解散等。
蔡季勳說,五二○民間將發起大規模集會遊行,她擔心不懂尊重人民基本權利的警方,會重演二○○八年陳雲林來台時,以國家暴力侵害人民權利,讓國家戒嚴幽靈再次出現。
此外,有關刑求逼供,人權報告指出,受酷刑之被害人可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監所之收容人受到酷刑對待得提出申訴;報告指出,「但二○○六年至二○一一年,矯正機關或警政督察單位並無接獲此類申訴案件」。
顧立雄批 台灣司法仍存在刑求
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顧立雄批評,台灣司法仍存在刑求取供,及重罪第三審無律師辯護等問題,完全無法達到兩公約的水平,但國家人權報告對此僅臚列法律條文,無任何實質檢討;這種情形若無法改善,台灣無法被稱為人權國家。
另外,關於「核子設施」,報告指出,核廢料送往蘭嶼存放,該島居民長期抗議,政府應在最終處置場完成選址並竣工啟用後,儘速完成蘭嶼廢料遷移作業。核廢料遷離行動小組召集人希婻.瑪飛洑批說,核廢料處置漠視達悟族人權,這份人權報告是「馬不知臉長,說謊不打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