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這名現年30歲的女子指控,江男去年9到10月間以介紹工作名義,3度邀她出遊,見面時卻不顧她的反對,不斷對她上下其手,且時間達30分鐘至1小時。
女子向檢警指出,江男趁開車接送時,撫胸、襲臀樣樣來,兩人在電影院時還摸她的大腿,看完電影後,甚至在車內強拉她的手,替他「打手槍」。
板橋地檢署偵辦時,江男否認犯行,稱兩人只有牽手、擁抱及親臉頰等親暱行為,且是在雙方互有好感下進行。
江男供稱,「打手槍」那次,是當時起了生理反應,才請女子幫她,有經過女子同意,結束後兩人還待在車內聊天,對女子的指控「感到莫名其妙」。
檢方調查發現,兩人會面地點人潮眾多,女子若在車內遭強制猥褻,應可立即下車求助,何以任由江男猥褻逾30分鐘,且在電影院等開放空間時,大可離去或出言喝斥,卻未見女子有任何求援動作,顯與常情不符。
檢方查出,女子在首次事發後仍持續與江男外出,兩人還用MSN聊天,與一般性侵被害人難再與加害人接觸等情況不符,在只有單一指述、沒有更積極的證據下,將江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