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指出,莊男於民國97年,將新北市三重區的套房租給半工半讀的少女,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元。但少女後來因經濟困窘,付不出房租和電費,積欠莊男2萬多元,莊男竟起色心,提議以1次性行為抵1個月房租,在少女同意下,雙方發生3次性行為。
本案一審時,板橋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莊男10年6月徒刑。高院審理時,少女出庭表示,是自願和莊男發生性行為來抵房租。因為她精神狀況不好,又和莊男吵架才會提告,沒想到事情會鬧那麼大。
高院審理後認為,莊男為圖滿足私慾,提議以性交行為抵償租金,嚴重違反國家保護少女不受任何人性剝削的權利,戕害少女身心健康,改依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將莊男判處1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