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為限。(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3)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獲配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101年為NT$3.4M、102年為NT$3.4M、103年為NT$3.4M。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EPS可能的影響101年為NT$0.074、102年為NT$0.074、103年為NT$0.074。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3)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所有獲配股份與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具相同之股東會表
決權及選舉權,並由董事會全權授權指定之人代為行使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1)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2)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於經本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發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