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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華東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中央商情網/ 2012.04.20 00:00
日  期:2012年04月20日公司名稱:華東(8110)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發言人:潘靜儀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2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80,000,000股為上限5.得私募額度:金額上限計800,000,000元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策略性投資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私募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價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以確保公司長遠的營運發展。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金需求之急迫性及可行性,故擬採用私募發行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發行數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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