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性騷擾案 北市提醒勿輕忽
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召開第43次會議,評議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3起,裁定僱主未善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及第2項,分別處以10至20萬元罰鍰。
陳業鑫提醒企業僱主,遇員工申訴性騷擾,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都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不應以未提具書面、個人過於敏感等為由,擅由基層主管逕行認定無性騷擾情事而拒絕處理;即便事後認定非屬故意、單次性的性騷擾行為,僱主也可藉此機會加強教育員工,對於他人身體界線的尊重等性別友善職場概念,而非消極處理毫無作為。
至於這3起案件都是因僱主輕忽性騷擾案件處理而起。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表示,第一案是港商連鎖服務公司,某分店男性員工向經理反映遭受女店長不當觸摸,但經理卻以主管風格、員工過於敏感和自我風格強烈為由,請員工自行與店長溝通,而未採取任何補救糾正措施及組成調查小組。
就業安全科指出,之後員工前往警局備案,卻因此遭到資遣,明顯違背行政院勞委會規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6、7、8、10與11條規定,消極態度已不符合知悉員工申訴工作場所性騷擾事後應為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的規定。
就業安全科表示,另一家事業單位是保險公司,人事主管與離職員工面談過程中提及性別質疑與涉及性別歧視言語。申訴人輾轉得知後向僱主反映要求處理,遭僱主以「未依公司性騷擾處理流程提出申訴且已離職」為由不予處理,卻未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顯然怠於釐清事實真相。
第三案是某建材家具代理公司,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卻遲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負責人本身就是性騷擾行為人,在女秘書任職期間不時以練習心電感應為由碰觸、討論其三圍、要求綁馬尾與穿短裙等逾矩行為,秘書雖當下立即反映,僱主卻僅解釋這樣行為並非性騷擾,並勸說若無法適應接受就該轉調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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